家庭情況轉變、相處不來或外傭想提早回國,都會碰到「外傭提早解約」或「解僱外傭」。手續同時涉及勞工法、標準僱傭合約和入境處逗留條件。
先讀合約,再口頭通知
標準僱傭合約列明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的通知期,或以工資代替通知。試用期(如合約有訂明)的通知期往往較短;其後多為一個月。即時解僱只適用於法例上的嚴重過失,僱主須有合理依據。
終止時通常要結清:
- 已工作日數的工資
- 代通知金(如沒有給予足夠通知)
- 尚未放取而須支付的年假薪酬(如已符合年資)
- 返回原居地的旅費(合約訂明者)
未滿三年資的長期服務金一般不適用。未滿三個月通常未有法定假日薪酬,見外傭假期2026。
入境與中介文件
解僱或解約後,僱主應按入境處要求辦理終止僱傭通知,外傭逗留條件會受影響。外傭並非完成解約就可以自由轉工。政策以入境處公布為準。
若當初經中介聘請,中心可能協助文件,但終止責任在僱主與外傭。可在搜尋找回原中心電話。菲傭、印傭原居地或會要求額外表格,與香港終止通知是兩套文件。
不要用名冊當「開除建議」
本站僱傭中心名冊只列出公開聯絡與認證欄目,不協助解僱、不評估誰有錯。有工資或補償爭議,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查詢;簽證向入境處查詢。口頭承諾改通知期,寫進書面確認較穩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