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「外傭完約離港期限」「外傭visa到期出境」或「外傭提早完約42日」,核心是同一條入境規則:合約一停,外傭通常不能再留在香港工作,而須在很短的期限內離境。香港現時的一般數字是兩個星期(14 天),不是 42 日。

14 天,或逗留期限較早者

入境處及政府一站通寫明:合約提前終止後,外傭只可獲准逗留至合約終止後兩個星期,或至原獲准逗留期屆滿,兩者以較早日期為準。完成兩年合約、沒有獲批新簽證,同樣須按逗留條件離港。

逾期逗留可構成刑事罪行。協助或教唆外傭逾期逗留的人,同樣可能被檢控。僱主以為「再留一兩個星期幫拖」或「等下一個僱主批簽」,並不能改寫逗留條件。

如因航班、證件等受阻,須在逗留期限屆滿向外傭向入境處申請短暫延期。標準合約第 7(a) 條亦提到因受阻延遲離港的安排;自願延期期間僱主無須給予津貼。批准與否由入境處決定,續約用途的延期一般不易獲批。

「42 日」不是入境處現行的一般離港期限。把 42 日當成香港寬限期,會算錯出境日。

7 天內通知入境處:ID 407E

標準僱傭合約第 12 條:僱主及外傭須於終止日期起計 7 天內各自通知入境處處長。可用:

表格亦可傳真 2157 9181,或交到入境處總部外傭組。網上或傳真已交就不要再寄正本。入境處收到後會發出確認。

合約終止日一般是最後工作日,表格要求填確實日期。通知與離港是兩件事:通知了入境處,外傭仍須在 14 天規則內離境(除非另獲批准)。

解僱、雙方協議提早解約、外傭自行離職,通知責任都在。細節見外傭提早解約

返回原居地:機票與「最直接路線」

標準合約規定,合約終止或期滿後,僱主通常須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(合約文本為準)。入境處解釋「最直接路線」指盡快返回、途中不應為私人理由亂停。外傭途中自行觀光,可能被視為偏離。

外傭續約另有一條:續約前須返回原居地放取不少於 7 天假期(除非入境處批准延期逗留),費用由僱主支付。這 7 天是續約假期,不是 14 天離港寬限的延長版。

完成合約後若已簽新合約並向入境處申請,外傭通常仍須先返回原居地,再來港履行新約。入境處指引:如欲與同一僱主續約,一般須在現行合約期滿前約八星期內簽新約並遞交申請;轉換僱主則約四星期內。數字以當時入境處公布為準。

Visa 到期、續期預約、轉換僱主

「外傭 visa 到期出境」:簽證/逗留期限印在證件或電子簽證上。到期前未獲延長,就須離港,不要用完約 14 天去覆蓋已經屆滿的逗留期。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
「外傭 visa 續期預約」屬入境處外傭簽證服務的預約與遞交安排,見入境處外傭頁。中介可代辦,簽署與責任仍在僱主。

轉換僱主不是完約後自動留港轉工。政策有限制,須符合當時准許的情況並取得批准。中介說「本地有人、即日上班」,仍要核對簽證。見請外傭程序

用名冊時問中介哪幾句

僱傭中心幫得到的是文件往來與機票,改不了入境處期限。致電可問:

  • 終止後誰負責遞交 ID 407E
  • 回程機票誰訂、是否最直接路線
  • 新僱主申請要幾耐,外傭能否在 14 天內合法逗留
  • 續約是否安排返回原居地 7 天

本站不估算入境處審批日數。官方文本:政府一站通終止合約通知標準合約條款說明